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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要求,为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得到落实,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开展精准资助,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充分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组织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一)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相关负责人、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过程中的民主评议、量化分值核算、困难程度分档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核。认定工作小组的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各学生班成立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委、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档认定与管理。按照困难相对性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第七条  各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特别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依靠国家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

    (二)困难,家庭成员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能支付部分学业费用。

    (三)一般困难,有经济来源,除维持基本生活外,可以支付大部分学业费用。

    第八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政策告知

各学院要组织辅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精神,辅导员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掌握本通知内容。力争让每一个相关老师和同学都清楚认定工作的意义,熟悉认定工作的程序,了解认定范围及条件,确保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本人申请

申请参加认定的学生如实填写《河北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此表按要求须有乡镇政府或民政部门盖章方符合申请要求)。原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河北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向班级递交纸质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应从查阅申请学生档案、校园就餐记录、财务处交费记录和走访所在群体、任课老师及学生公寓宿管员,全方位了解申请学生的生活情况,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和审核细则》(附件2),根据其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初审,在班级范围内进行评议。每个参评学生都要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对申请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并就是否同意对申请认定的学生予以认定、建档及相应档次提出意见,以参评学生数2/3以上同意作为评定的必要条件。辅导员在初步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本班贫困生进行定级和排序,在班级内进行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和申请材料汇总报学院,协助学院做好贫困生建档工作。申请学生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

    (四)学院审查建档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收集整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了解情况,严格检查、审核班级(或年级)评议小组的评议情况,确定评议意见,确认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天,按照建档目录建立学院贫困生档案(附件3),贫困生电子档案连同学院贫困认定公示表(附件4)报学生资助中心备份。

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由于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因素对家庭经济情况造成影响的学生。

     (五)建立反馈渠道

各学院在进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公布投诉电话及邮箱,通过电话、邮箱或面谈等形式全程受理广大师生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六)信息审核入库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院系报送的分档名单,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数据库。

    (七)建档立卡学生认定

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需本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直接认定为至少困难学生。

第五章  认定证明材料

    第十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一)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二)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特困户者,申请资助时需提供《低保证》、《特困证》复印件。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三)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中说明情况。

    (四)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具备相关福利单位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五)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双亲《下岗征》复印件。双亲下岗再就业者,需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六)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七)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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